贪贿犯罪立法修正释评及展望——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21
作者
钱叶六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贪贿犯罪; 定罪量刑标准;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非财产性利益; 死刑废止;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5.06.014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基于进一步严密腐败犯罪法网、有效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落实减少和控制死刑适用的死刑政策及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旨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做了较为全面的修正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修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高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门槛,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罪,增设终身监禁;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完善贪污、受贿罪的特别宽宥制度;秉承罚当其罪,强化犯罪预防的刑罚配置原则,大量增设罚金刑;调整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措施,强化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从立法论来看,未来应进一步地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贪贿犯罪的立法:将贿赂犯罪的标的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取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废除贪贿犯罪的死刑以及独立配置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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