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修正述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思考

被引:23
作者
赖早兴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贪污贿赂犯罪; 修正内容;
D O I
10.16133/j.cnki.xxlt.2015.04.018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作了多处修正。具体而言,在贿赂犯罪中增加了新罪的规定,修正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定刑,增加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措施,调整了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措施。这些修正严密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加大了行贿犯罪的惩罚力度,使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该草案的内容也有一些需要完善之处,应当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的对象中,贪污或受贿犯罪人的从宽处罚设置应当重构;补充行贿罪构罪标准与量刑标准中的数额标准,对行贿犯罪罚金刑适用方式应当规定为选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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