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两次催收”及相关问题研究——以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件为研究对象

被引:8
作者
张伟新
于书峰
机构
[1]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诈骗罪; 恶意透支; 有效催收; 立案;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3.11.015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日趋普遍,信用卡诈骗犯罪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呈上升趋势。"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在诉讼中存在不少争议。两次催收并非一定以持卡人收到催收信息为条件,也非一定采取书面形式。对于立案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透支款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使用虚假资信证明骗领信用卡透支不还的,即使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不能以诈骗罪追究刑责,资信证明不属于身份证明,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结合办理的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件,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两次催收"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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