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

被引:26
作者
朱晓喆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权利转让; 将来债权;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9.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偿付的根本保障是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基础资产的权利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原始权益人将资产从自身分离并形成信托财产的重要步骤,从而实现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隔离。若原始权益人以将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债权转让的时间应如此认定:如果是"有基础的将来债权"让与,在债权实际发生时,受让人直接取得债权,其法律效果溯及到债权让与合意之时,从而不妨碍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隔离;而"纯粹将来债权"的让与,受让人须通过让与人间接地取得,不具有溯及的效力。我国民法典分编的制定,应统合规定各类现存债权、将来债权和收益权,采取权利让与登记公示制度,以便于资产证券化及其他金融交易的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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