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条”存废之争与规范模式的思考

被引:14
作者
张璇
曹丽萍
机构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互联网专条; 调整范围; 要素式规范模式;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7.12.006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文中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笔者注意到,此前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较大争议的"互联网专条"(1)在二次审议稿中得到了保留并进行了相应调整。就二次审议稿该条款的现行规定,结合基层审判经验,笔者认为互联网专条应当保留,并提出互联网专条立法应清楚地界定调整范围,且宜采用"要素式"规范模式(2)的设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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