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思维的错位与修正——兼论“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

被引:7
作者
李康宁 [1 ]
李乔珊 [2 ]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
[2] 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关键词
法律规范; 法规范; 逻辑结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051 [法律逻辑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把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当作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研究是逻辑思维的错位。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定之间是整体与部分、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法律规范是一个整备的体系,其逻辑结构具有立法体系化表达的方法论意义,但并不直接适用于案件裁判。法律规定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其逻辑结构兼具立法表达和司法运行双重意义,且可直接适用于案件裁判。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由预设条件、行为指向和法律效果三要素构成,一般通过几个法条结合进行表达。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表现为静态和动态两种形态。静态的逻辑结构是法律规定在立法层面的存在形态,发挥着法律规定的指引功能;动态的逻辑结构是法律规定在司法层面的运行形态,发挥着法律规定的调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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