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规则

被引:25
作者
吴允锋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
关键词
防卫限度; 利益衡量; 制度目的; 权利行使; 判断规则;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8.06.008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重视法益均衡的司法实践,忽视了实施正当防卫不需要满足法益均衡性和补充性。优越利益说和法益欠缺说,不能为防卫行为不需要法益均衡性和补充性提供充足理由。明确正当防卫限度的前提是,区分利益评价基准和利益评价对象。应从正当防卫的制度目的是权利保护和公力救济例外的角度,说明作为权利行使行为的正当防卫的内在限度。对于不具有可恢复性或者恢复原状困难的法益,只要是为保护法益所必需的行为,无需进行利益衡量;对于超出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可以根据利益衡量的原理,权衡是否应将其评价为防卫过当。在现实的损害结果确定之际,如果能假定在应然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造成的损害越轻,该现实的防卫行为趋向于被评价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体判断时,应该考虑两者之间的差额是否明显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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