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 条
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被引:10
作者:
周友军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警示义务;
召回义务;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4.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引用
收藏
页码:127 / 132
页数:6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