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被引:65
作者
杨立新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违约惩罚性赔偿; 侵权惩罚性赔偿; 最低额赔偿;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4.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尝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增加规定了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就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差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将倍数确定为"二倍"以下。这一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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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8 / 90+177 +177-178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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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02) :157-161
[6]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J].段仁元.云南法学.2000, 04
[8]  
侵权责任法研究.[M].王利明;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法律出版社.20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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