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法体系适用研究

被引:8
作者
李小草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三部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电商平台; 知识产权保护; 法体系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电子商务法》构建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有内部体系解释问题,还存在外部体系适用关系问题。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或2021年1月1日即将废止的《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复杂的外部体系适用关系。其处理,体现为"新法与旧法"和"一般与特殊"等规则的具体化。按照《立法法》规则,《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等属于更新性规范或特殊性事项而应优先适用;但在《民法典》相关规定替代《侵权责任法》后,因《民法典》同时具有新法、一般法、全国人大上位法的三重属性,致使其与《电子商务法》的体系适用变得复杂,鉴于《民法典》对相关规定作出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终回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之下。《电子商务法》第45条规定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规定还存在竞合适用关系,鉴于后者可被倾向解释为兜底条款,电商平台也因此经常被纳入该条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网络用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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