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以个体的生命价值为基准

被引:11
作者
冉艳辉 [1 ,2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2] 重庆工商大学
关键词
死亡赔偿金; 生命价值; 个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立法对死亡赔偿金标准作了不同的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些标准又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同类案件的不同处理,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质疑。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生命价值的物质体现。死亡赔偿金作为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货币表现,就是生命在法律上的"价格"。能够反映和影响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赔偿标准,都具有合理性,但要在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合理运用,则需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可以采取定额计算的办法,但必须考虑到死亡赔偿金本质上体现的是个体生命的价值、以及我国地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不宜"一刀切"。规范并逐步扩大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裁量权,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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