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主体探析

被引:78
作者
李爱荣 [1 ,2 ]
机构
[1]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2]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户; 行使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成员资格为基础,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与其他典型的成员权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部分条件下的股权等,都以"户"作为主体,个人不能单独行使这些权利。这种权利安排可以兼顾效率和公平,但是对外必须解决"户"的主体资格和界限问题,对内则需确定"户"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仅仅是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具有固定性的"身份",而是一种以共同经营为基础的团体成员资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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