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入罪的认定及其社会危害性

被引:5
作者
戴津伟
机构
[1]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网络谣言; 犯罪构成; 入罪标准;
D O I
10.19631/j.cnki.css.2014.11.01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网络谣言犯罪作为一种偏激的言论表达,是一些人利用网民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误听误信,实施诋毁他人名誉等非法目的的行为。网络谣言的本质属性不在于没有事实依据而是"未经证实"。从主观要件看,网络谣言犯罪要求行为人知道信息已经超越合理怀疑范围,可能为假仍予以发布传播。从社会危害性看,尽管网络谣言犯罪是通过网络言论实施的,但不管侵犯的是个人法益还是公共秩序,其本质都是传统法益的网络再现,而非完全异质的新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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