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本质在于其信息内容是未经证实的似是而非而绝不是虚假。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别是恶意的网络诽谤等相关行为,客观上给公民个人、社会秩序甚至是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具有刑罚的当罚性。我国的现有刑事立法客观上存在治理网络谣言的漏洞,而司法机关在应对网络谣言过程中,对刑法进行了补漏性的创设性司法解释,破坏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这种状况暴露了当前对网络谣言零容忍态度以及由此导致的对网络谣言正作用的视而不见,并进一步导致盲目动用刑法手段治理网络谣言的错位并进而产生刑法的结构性危机。实际上,在所谓的"不当"行使言论的自由与犯罪之间应当留下合理的缓冲空间,使得某些即使是"不当"行使自由的行为也不用面对承受刑事责任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