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为对象

被引:32
作者
陈苇 [1 ,2 ]
黎乃忠 [3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
[2]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3]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婚姻法解释(三)》; 夫妻财产关系; 立法价值取向;
D O I
10.15939/j.jujsse.2013.01.016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部分规定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平等、自由、公平、安全与效率价值取向。但其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范围较窄;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由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养老金期待利益及夫妻一方的工作单位为该个人补充缴付相应部分的养老金未纳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未区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是否包含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而一律规定为个人所有;未优先保护婚姻家庭的住房权而否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用房行为效力等,不符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予以修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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