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问题探究

被引:3
作者
游文丽
张萱
机构
[1]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农村承包经营户; 商事主体; 民事主体; 有限责任; 个人破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一种特有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中定性为民事主体,然而我国多数学者却认为其应当属于商事主体。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公布,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的单一化的界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我们应原则上视农村承包经营户为民事主体的同时,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户以选择权,保留其成为商事主体的可能性,并引入有限责任制度及个人破产制度,保障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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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 (06) :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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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 2004, (10) :40-42
[7]  
商法学.[M].赵旭东; 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