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后,各地及各部门均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试点工作,工作中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的理解有较大分歧,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2014年我国《环境保护法》首次在立法中提出"生态保护红线",但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的争论并没有就此结束。根据历史、文义、目的和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环境保护法》中"生态保护红线"应为狭义概念,即为维护国家生态保护安全而划定的地理区域警戒线,不直接涉及环境污染或资源利用领域。我国应当尽快制定配套法规或规章,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