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解释与法理演绎

被引:108
作者
徐忠国 [1 ,2 ]
卓跃飞 [1 ]
吴次芳 [2 ]
李冠 [1 ]
机构
[1] 浙江大学土地科学与不动产研究所
[2] 浙江大学土地与国家发展研究院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宅基地; 三权分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030107 ;
摘要
研究目的:在分析农村宅基地承载的社会功能的基础上,揭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机理,并从物权的角度演绎其法理逻辑。研究方法:经济学的产权分析和法学的法理演绎。研究结果:通过重构使用权的权利束,分离保障权能和财产权能,实现资格权承载保障功能,使用权承载财产功能,从而更有效地统筹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所有权是自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完整的权能。资格权是用益物权下的人役权,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而设立,具有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保障权利主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下的地上权,具有较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可以独立对抗所有权和资格权,但其上设有资格权负担,具有定期给付土地产出物的义务。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符合土地权利束组合和转移的经济学原理,也符合大陆法物权生成的法理,是统筹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好方法,在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普适可用之后,应及时上升为法律,为定分止争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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