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之争——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

被引:38
作者
孙效敏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奖励制度; 侵权责任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0.07.00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混淆了公私法之分、违背了民法责任基本理论、同民法基本原则相左,造成实际操作中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之不足,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所致。惩罚性赔偿的实质应该是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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