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部分行政法规范缺少必要的程序规则,需要引入法律上未宣告的正当程序原则进行补充。"于艳茹诉北京大学违法撤销学位案"展示了可供借鉴的逻辑结构。在正当程序的效力根据上,通过《行政处罚法》等类型法中既定程序的类推适用填补《学位条例》的程序漏洞。即借助法律方法,将违反正当程序理解为违反法定程序,不同于"合理-合法"的二元评价机制。在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上,以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来衡量程序的正当性。针对同类情况,由本案引出的一般司法逻辑是:先证明实体法上存在不完全性、违反计划和影响规范功能的程序法律漏洞,且有与被诉行为的重要性质相同的相似法律;再说明诉讼法上类推适用所得的结论仍是法定程序审查权的范畴;最后按照被类比法律中程序内容的专属程度,选择抽象出法律要件作原则式的援引或直接作规则式的"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