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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红利分配、村委会职能与城镇化
被引:3
作者:
张广辉
[1
]
魏建
[2
]
机构:
[1]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2]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来源:
关键词:
土地红利分配;
村委会职能;
城镇化发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299.21 [城镇形成与发展];
F301 [土地经济学];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083304 ;
082802 ;
1204 ;
120405 ;
摘要:
城市郊区土地被征收后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其一,土地红利的产生,并进一步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村委会(农民)之间分配;其二,失地农民的市民化,即(被动)城镇化过程。而城镇化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土地红利分配的格局。当前的土地红利分配格局不利于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合理提高个人的土地红利份额,但为了有效地提高城镇化水平,村委会需要承担失地农民的谈判代表、土地红利分配方式的决定主体、土地股份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三个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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