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被引:27
作者
常健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 公司本质; 公司法; 股东; 投资工具;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7.01.006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应为股东所掌控,这已经成为各国学者的共识。在公司的法人性与公司为股东掌控两者之间,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对公司本质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公司的本质仅定位于独立的法律实体,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律制度的误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将公司的本质定位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这也是我们理解具体公司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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