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精算平衡”和“预算平衡”

被引:15
作者
娄宇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精算平衡; 预算平衡; 精算“入法”; 社会保险法; 预算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82.3 [社会保障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精算平衡"和"预算平衡"处于复杂的法律逻辑关系中。精算系社会保险的决策工具,旨在将社会保险长期收支关系的测算结果演变成为法律,预算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工具,应当在精算的基础上编制短期内的基金收支状况,并接受代议机关和参保人的民主监督,因此,精算制度可以作为测算社会保险收支的工具,预算平衡应当作为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德国自治管理模式下的社会保险仍然遵循预算平衡原则,不能将该国政府预算案中无详细的社会保险预算作为确定精算平衡法律原则的论据。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提高统筹层次的政治目标,未来仍然应当保留现有法律对预算平衡原则的规定,同时完善相关的收支项目并建立民主化的实施机制;待社会保险制度定型之后,亦可以考虑将精算制度"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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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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