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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兼论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被引:22
作者:
王红霞
[1
]
尹玉涵
[2
]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2]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互联网新型竞争;
不正当竞争;
竞争秩序;
损害;
利益衡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迅速增多,司法机关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循"法条中心主义"或"事理中心主义"两类路径开展司法认定。但"损害+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适用于互联网竞争时局限明显,"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司法自创设规则也存在内生性缺陷。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了"互联网专条",对一般条款也做出了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位一体的利益观,并确立了"扰乱竞争秩序"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核心要素及"原则、法律、商业道德"三阶观察体系,相应地廓清了商业道德在一般条款适用中的外延和顺位。在审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司法实践需恪守法律适用的规则,遵循互联网经济规律,疑难案件中审慎有效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需加快制定,明确和细化适用要点并赋权法官为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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