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与国家的尊重义务

被引:16
作者
龚向和 [1 ]
袁立 [2 ]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2]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关键词
劳动权; 防御权功能; 基本权利; 国家义务; 尊重义务;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3.04.010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98.2 [人权的国际保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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