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本权利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被引:9
作者
刘连泰
刘玉姿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基本权利; 立法限制; 征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宪法地位及其行使方式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基本权利性质。作为基本权利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规范效力,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行立法限制逾越了基本权利所划定的立法界限,面临着正当性拷问。只有依宪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基本权利,才能理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范体系。承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必然要求对现行《土地管理法》构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规范体系作出相应修正。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现行宪法文本中被构造成了一项与私有财产权大体相当的基本权利,因而对其规范体系的修正可借鉴私有财产权的规范体系,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征收补偿条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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