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监管机构的能力差异及原因——基于八个中央机构的定性评估

被引:12
作者
刘鹏 [1 ]
刘志鹏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
关键词
监管能力; 新制度主义; 监管机构; 监管工具; 监管政策;
D O I
10.16149/j.cnki.23-1523.2017.01.007
中图分类号
D035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提升政府的监管能力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议题。本文基于OECD的分析框架,从监管机构建设、监管工具使用和监管政策三个维度建构起社会性监管能力的分级测量指标体系,选取环境保护部等八个中央社会性监管机构为研究对象进行分级定性评估。研究发现,2013年国家安监总局的监管能力最高,而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相对较弱,而各个机构监管能力差异主要是受到历史上相关制度和行为、部门有限理性选择和外部政策窗口等三个因素的影响。基于此,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发挥历史的"正效应",充分利用政策窗口,提升我国社会性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本文由于公开数据的限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同时在资料编码、分值计算等方面仍需要提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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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5 / 88+157 +157-158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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