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国有资产的诉讼保护

被引:3
作者
王新红
机构
[1]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 公益诉讼; 股东诉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企业国有资产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企业自身负有提起诉讼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责任,但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缺乏所有人的终极关怀,缺乏人格化、具体化的初始委托人,仅有企业自身的保护是明显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企业自身提起诉讼保护、国有股权代表提起股东诉讼保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保护和国有企业职工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的多重诉讼保护体系,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引用
收藏
页码:36 / 41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论国资委的性质——兼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不足 [J].
王新红 ;
谈琳 ;
周俊桦 .
当代财经, 2005, (05) :49-52
[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J].
廖中洪 .
现代法学, 2003, (03) :130-137
[3]   职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J].
王新红 .
时代法学, 2003, (02) :80-102
[4]   试论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成因及法律对策 [J].
毛元学 ;
马晓丹 .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02) :37-40
[5]   浅析恶意诉讼的成因及特征 [J].
孙报勤 ;
高鲁军 .
人民司法, 2000, (09) :49-50
[6]   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J].
刘志光 .
决策借鉴, 2000, (03) :5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