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算法治理实践的新发展与我国算法综合治理框架的构建

被引:58
作者
曾雄
梁正
张辉
机构
[1]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算法; 算法治理; 人工智能; 协同共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13 [行政法学]; 140502 [人工智能];
摘要
算法治理是实现人工智能“向善”的重要一环,算法监控、算法歧视、算法滥用等问题频发,治理算法迫在眉睫。但算法治理不是一场“打地鼠游戏”,而应为算法建立一套体系化的综合治理框架。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手段和治理模式这五项治理要素为维度,对比分析欧盟和美国算法治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些域外算法治理的最新实践可以为我国构建算法治理框架提供借鉴。基于此提出:在治理目标上,实现算法可问责与算法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治理主体上,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算法治理合力;在治理对象上,从算法应用主体和应用场景角度拓宽算法治理的范围;在治理手段上,补强司法救济和技术治理措施;在治理模式上,优化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共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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