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的条件

被引:3
作者
祝建军
机构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关键词
未参加标准制定; 标准必要专利; 公平、合理和无歧视许可; 侵权救济; 相同条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2 [专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无线通讯领域,标准化组织对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相应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授权许可声明,均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与程序设计。在通常情况下,参加标准制定产生的必要专利是常态,而未参加标准制定产生的必要专利是例外。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很强的公共色彩属性,FRAND授权许可是保障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同时,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的成立条件,应与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的成立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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