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的类型化逻辑与路径

被引:10
作者
赵春玉
机构
[1] 云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客观具体化; 概括性; 类型化; 明确性; 安定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类型化是现代刑事立法中不可逾越的方法和思维,它能有效克服客观具体化和概括性立法的弊端,能有效地兼顾刑法的安定性和适应性。对类型的把握程度直接关系到刑事立法的成功与否。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类型化程度不足、概括性立法和概念式立法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刑法的适应性、安定性和正义性。从刑法的明确性出发,类型化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国民对犯罪类型的认识程度。在自然犯等传统类型的犯罪中,采用较为简洁的犯罪类型也不会超出国民的可预测范围。在行政犯等新型犯罪中,犯罪类型的规定应相对充分、详尽,且应采取例式法的立法模式,但也必须满足类型理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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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06, (04) :18-37
[6]  
刑法之适应性.[M].周少华; 著.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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