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

被引:11
作者
张新宝
吴婷芳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等致害; 物件的界定; 责任主体; 过错的判断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引用
收藏
页码:61 / 78
页数:18
相关论文
共 31 条
[1]   物件致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解释 [J].
刘世国 ;
李晓钰 .
重庆行政(公共论坛), 2015, 16 (04) :66-68
[2]   公共场所施工人责任研究 [J].
韩强 .
中州学刊, 2013, (12) :66-69
[3]  
扩展中的侵权责任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抛坠物致损责任为视角.[J].谭玲;.法治论坛.2012, 02
[4]   物件损害责任比较法研究 [J].
谷艳辉 .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4 (03) :245-250
[5]   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J].
韩世远 .
法商研究, 2010, 27 (06) :43-46
[6]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之完善——兼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 [J].
焦富民 ;
沈虓天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25 (04) :143-149
[7]   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J].
王洪亮 .
政治与法律, 2010, (05) :52-61
[8]   对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救济规则的思考——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下以适度救济与价值衡平为宗旨 [J].
方益权 ;
钟哲斐 .
政治与法律, 2010, (03) :75-82
[10]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J].
王利明 .
政法论坛, 2006, (06) :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