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村规民约促进生态宜居建设——以南方主要少数民族村规民约为考察对象

被引:24
作者
池建华 [1 ,2 ]
机构
[1]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2]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村规民约; 生态宜居; 自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摘要
作为适用于乡村社会的规范,南方主要少数民族村规民约在促进生态宜居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制定机制方面,村规民约注重自治性,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村民自治的要求,充分动员村民参与,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内容安排方面,村规民约注重针对性,对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具体实际问题进行相应规制,做到遵守法律要求和符合乡村实际的相互结合。在保障机制方面,村规民约注重强制性,重视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同时注意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配合,确保违规行为有处理措施、违法行为有法律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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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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