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新兴权利客体“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区分

被引:21
作者
冯源
机构
[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数据; 隐私权; 无体物;
D O I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8.03.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以开放式、授权式的立法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与数据,作为同时具备财产要素和人身要素的权利,两者容易混淆。顺着民法的调整对象展开,个人信息权与数据权分属于人格权和财产权不同的权利束。随着科技发展,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相互区分,但为了防止其过度商品化应该采取限缩式的立法保护模式。数据存在于计算机场域,与虚拟财产具有同质性,属于无体物,应该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明确其民事客体的地位并细化数据的利用、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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