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被引:33
作者
陈晓敏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平台经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分别侵权;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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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负有特别注意义务,不同于场所管理人等对第三人行为的危险防范义务。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已规定两者共同侵权的责任前提下,该条第2款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义务。这类义务与场所管理人等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程度大致相当。因此,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间接侵权责任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形态为分别侵权,也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根据第37条第2款与第12条的适用关系,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区分平台内经营者是故意或过失侵权,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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