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元规则研究

被引:88
作者
商建刚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风险; 元规则; 算法; 大型语言模型;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30504.001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D99 [国际法];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由算法与数据驱动,属于深度合成技术,在国家安全层面存在引发暴力冲突、意识形态渗透风险,在社会层面存在数据垄断、道德操纵风险,在私权利层面存在增加犯罪、挖掘用户隐私等风险。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承担机制不明、现有制度分散、不成法律体系;理论界尚未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进行专门研究,治理范式缺失。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体系,应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元规则。从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则视角切入,通过梳理不同国家、地区、组织、企业所构建的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提炼其共性,是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元规则形成的可行进路。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元规则由协同共治、提升透明度、保障数据质量以及伦理先行四个方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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