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与适用路径

被引:59
作者
张兴美 [1 ,2 ,3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
[3]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电子诉讼; 诉讼价值; 诚实信用; 程序选择权; 直接言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电子诉讼是以诉讼为本质,运用信息技术,对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交往方式的线上再造,它与智慧法院或者互联网法院是不同层面的概念。电子诉讼的制度建构应当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功能等值式的进行。信息技术的进步性赋予了电子诉讼在诉讼效益、司法公开、接近正义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而信息技术的局限性会对私权保障、诉讼仪式性和直接言词原则造成冲击,这构建了电子诉讼适用的限度。电子诉讼的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的运用会受到主体类型或诉讼行为类型的影响。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在必要限度内,发挥诉讼指挥权,规范引导电子诉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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