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

被引:10
作者
胡东海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合同特别生效要件; 合同一般生效要件; 效力阻却要件; 证明责任分配; 解释论;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1.04.015
中图分类号
D925.13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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