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图景

被引:22
作者
李振林
机构
[1] 不详
[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3] 不详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慧社会; 智能机器人; 刑事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工智能刑事立法的目的是保障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防控人工智能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人工智能新事物对刑法适用的冲击。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应当遵循功利主义与人类利益优位、发展优位与风险管控、技术协调与法律协调等原则。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可以从人工智能所涉及的利益出发探究相关犯罪的法益类型,并从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使用者等出发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注意义务与过失归责原则;在对人工智能刑事立法具体条文的修订和增设方面,应当修改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增设人工智能重大安全事故罪,并在《刑法》分则第六章中增设第十节"妨害人工智能发展罪"时规定扰乱人工智能活动罪、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罪、非法提供人工智能技术罪等犯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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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5 / 133+191 +191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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