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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之定位与规则设计
被引:61
作者:
鲁晓明
[1
,2
]
机构:
[1]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2]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
来源:
关键词:
居住权;
人役性;
用益性;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9.03.011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学者从居住权创设之初衷出发,执念于居住权的人役性,混淆了居住权本体与外在条件。以之指导居住权立法,必然使其偏离现实,进而丧失正当性。居住权之意义不应在于为极端萎缩的狭窄主体提供权利支持,而在于适应建筑物多元利用趋势,改变单纯以土地为对象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以土地物权为主、辅之以房屋物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新格局。唯有走出人役执念,专注于房屋的用益性,居住权方具有现实价值。基于物权定位之居住权不应限于满足生活需要,应以可出租、转让和继承为原则,期限亦得自由约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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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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