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

被引:9
作者
张安毅
机构
[1]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关键词
集体土地; 所有权; 行使; 法人;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6.05.043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物权法》草案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不切合我国实际。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将其构造为法人,由农民集体成员组成权力机关直接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直接行使所有权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弊端,同时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当前的立法任务是,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按照法人的治理结构规则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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