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

被引:25
作者
吴波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
[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D924.35 [侵犯财产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4 ;
摘要
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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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 [J].
石坚强 ;
王彦波 .
人民司法(案例), 2016, (11) :16-17
[2]   擅改他人支付宝信息窃财行为如何定性 [J].
张红良 .
中国检察官, 2015, (24) :7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