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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建构的责任路径
被引:23
作者:
郑文革
[1
,2
]
机构:
[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人工智能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法律责任;
财产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030101 ;
摘要:
人工智能的类人属性引发了人们对其主体性问题的思考,哲学和传统法学上的主体性主要以自由意志为支撑,目前人工智能远未达到自由意志的程度。当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建构应围绕强人工智能进行,其主体性的本质是责任,需要为人工智能构建一种以责任承担为基础的特殊财产性法律主体。当人工智能因不可归责于他人的行为造成损害或伤害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如果有第三方行为介入作为共同原因力,则与人工智能一起共同承担责任。为落实责任承担,需要为人工智能建立特殊的财产制度,人工智能强制保险、雇员薪资、储备基金、图灵注册等方式可作为财产来源,行为监视、算法修改、数据删除、物理销毁等可作为辅助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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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21 / 231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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