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分税制之争:配套改革取向下的全面审视

被引:12
作者
贾康
梁季
机构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关键词
分税制改革; 财权; 税种; 转移支付; 地方财力; 支出责任; 地方税; 税收收入; 地方税收; 税基; 事权; 土地增值税; 收入划分; 转移支付制度;
D O I
10.19477/j.cnki.11-1077/f.2013.12.001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意义和历史性贡献是在于"三位一体"地规范政府企业、中央地方、公权公民关系,从行政性分权转为经济性分权,决非所谓"重启集权时代"之举。分税制内洽于市场经济体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坚持深化分税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使之在统一市场中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全覆盖。完整、准确地理解分税制应澄清几个重要认识:(1)分税制的逻辑起点,是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取向下政府的职能定位和从立法机关(我国为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所获得的收支权。(2)政府事权范围对政府收入规模(广义宏观税负)起着大前提的作用。(3)所以,事权划分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全程优化的始发基础环节。(4)广义税基收入划分主要取决于税种的属性与特点,且要求地区间税基配置框架大致规范一律,但各地实际税收丰度必然高低不一,客观存在我国尤为突出的财政收入的地区间"横向不均衡"。(5)因收入与支出二者在政府间划分遵循不同原则,各地税收丰度和供给品成本又必然不同,中央本级、地方本级必不可能各自收支平衡,客观上需要以基于"中央地方纵向不均衡"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调节"地区间的横向不均衡"。(6)财权与事权相顺应和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都十分重要、不可偏废,但二者属递进关系而非平行关系,较适当的"中央地方财力占比"是在正确处理经济性分权制度安排各环节后自然生成的。根据实证考察,"94改革"后的体制已在明显产生抑制和缩小区域差距而服务全局的贡献,这种贡献的进一步提升和可持续,需依托深化改革中使中央—地方财力"纵向不均衡"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健全。基于以上认识,作者提出了今后深化财政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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