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主观诚信的产生、扩张及意义

被引:12
作者
徐国栋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主观诚信; 取得时效; 回复占有; 添附; 假想的婚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4.1 [奴隶制国家的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罗马法中本无主观诚信的概念,由于社会的进步,它于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钮斯法》中出现。主观诚信概念一旦产生,就开始了其扩张。首先扩张到了公元前67年诞生的普布利奇安诉讼中。然后在一个不能确证的时间,它扩张到了添附法。129年扩张到了继承法。在161-169年之间扩张到了家庭法。在这一过程中,主观诚信的含义摇摆于"不知"与"确信"之间,两者都是人们"走眼"、"失手"的表现。罗马法不"修理"而是救济这样的失败者,是因为他们都无害人之心,而且他们都是弱者。随着主观诚信的扩张,罗马法对它的优待措施日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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