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以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时买受人的保护为中心

被引:34
作者
刘贵祥 [1 ,2 ]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合同效力; 区分原则; 物权行为;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1.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买受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关系到对买受人交易安全的保护。在物权法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为此,司法实践不仅应严格区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将无权处分限制在登记状态与实际权属不一致的情形,而且应正确把握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将处分权理解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同时,民法上的"善意"具有特定的含义,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买受人的交易安全进行保护时,也应区分情形适用不同的标准来认定买受人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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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9 / 113+178 +178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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