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场所图像监视与公民权利保护——一个框架性说明

被引:7
作者
刘建军
机构
[1]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图像监视; 公民权利; 隐私权; 公共安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1.4 [治安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603 ; 0838 ;
摘要
公共场所图像监视是以监视社会理论为理论基础的,是现代科技技术发展在监视领域的呈现和利用。公共场所图像监视限定于公共机构在公共场所设置和运转的图像监视,具有维护公共安全的正当性,同时也呈现对隐私权等公民权利的干预性。作为公权力运作的公共图像监视,在法律保留原理下应当受到法律规范,同时也应契合公益、比例和正当程序等原则要求,并建立体系化的公共图像监视的影响评价、设置、管理、利用、救济等具体制度。在多部地方性公共图像监视规范文件的探索下,我国亟待出台统一的公共场所图像监视法(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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