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个人产权及其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被引:6
作者
胡洪曙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
关键词
公共选择; 个人产权; 农村土地产权; 村民自治; 政治主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本文认为,公共选择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核心机制。这一结论主要是基于如下的认识:政治主体和经济主体在"经济人"假说上的同一性;集体行动的背后总是能找出个人的动机;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可以应用交易行为的同一分析框架。进一步说,完整的个人产权,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动力与前提条件。所以,村民自治的构架应该按照明确个人产权→个人利益驱动→自由、独立的决策的思路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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