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被引:39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流质契约让与担保清算义务登记对抗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流质契约能够降低担保物权的实行成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虽然《物权法》上予以明文禁止,但实践中仍然得以广泛采用,裁判中也出现了解释上的分歧。作为担保物权实行方法的约定,流质契约本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不应过多干涉。但为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均衡,应对担保物权人课以强制性的清算义务:担保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担保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对于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流质契约应经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引用
收藏
页码:72 / 82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2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