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41 条
犯罪的本质特征与但书的机能及其适用
被引:67
作者:
王昭武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
但书;
可罚的违法性;
犯罪本质;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4.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4.11 [犯罪];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摘要:
一般违法行为之所以虽具有社会危害性却不构成犯罪,在于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体现刑事违法性的性质与程度。有关但书机能的争论正是有关犯罪本质特征之争的具体体现,但书的实质在于,通过具体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但书规定是入罪限制条件,要求所有入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不得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研究但书机能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但书以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对此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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